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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及危险废物环保常识


来源:四川省环保网       发布时间:2012-07-28 17:03:00     点击率:55

重金属及危险废物环保常识

1. 什么是重金属?

    重金属有许多种不同的定义,在科学界常见的一种定义是密度大于5/立方厘米的金属;在环境污染领域中,重金属主要是指对生物有明显毒性的金属元素或类金属元素,如等,此类污染物不易被微生物降解。

    2.重金属污染的特点及危害

    重金属污染的主要特点:污染范围广、持续时间长、污染隐蔽性、难以被生物降解,并可能通过食物链不断地在生物体内富集,对食物链中某些生物产生毒害,最终在人体内蓄积而危害健康。

    常见重金属毒性主要表现如下:

    汞(Hg:主要危害人体神经系统,使脑部受损,引起四肢麻木、运动失调、视野变窄、听力障碍等症状,重者心力衰竭而死亡。

    镉(Cd):可在人体中积累引起急、慢性中毒,急性中毒可使人呕血、腹痛、最后导致死亡,慢性中毒能使肾功能损伤,破坏骨骼,致使骨痛、骨质软化、瘫痪。

    铬(Cr):对皮肤、粘膜、消化道有刺激和腐蚀性,致使皮肤充血、糜烂、溃疡,鼻穿孔,患皮肤癌。可在肝、肾、肺积聚。

    铅(Pb):主要对神经、造血系统和肾脏造成危害,损害骨髓造血系统,引起贫血、脑缺氧、脑水肿,出现运动和感觉异常。

    砷(As):慢性中毒可引起皮肤病变及神经、消化和心血管系统障碍,有积累性毒性作用,破坏人体细胞的代谢功能。

    3、重金属污染及治理

    重金属污染指由重金属或其化合物造成的环境污染。目前世界上重金属污染绝大多数是人类长期不合理的生产和生活活动的结果,如产业布局、生产工艺不合理,废弃物处置不当等。包括有色金属矿山的尾矿、选矿废水的不适当处置,金属冶炼企业、电镀厂、皮革厂的废水废渣排放等。近年来一些地方屡屡发生儿童血铅超标事件,很多和铅酸蓄电池企业的生产工艺落后,又过于接近居民点和学校有关。

    重金属污染治理包括工程治理、生物治理、化学治理及农业治理等方法。工程治理效果彻底、稳定,但实施复杂、治理费用高;生物治理实施简便、投资少,对环境破坏小,但目前来看治理效果不是很理想;化学方法治理效果和费用都适中,但容易再度活化;农业治理方法易操作、费用低,但是周期长。应根据不同的污染项目特点及对治理效果、周期及经费要求,选择最适宜的治理方法。

    4. “十二五”期间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措施

    20112月国务院正式批复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函〔201113号);20117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又批复了《四川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川府函[2011]155号)。规划要求,在“十二五”期间,通过优化产业布局、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推进清洁生产、开展污染源综合防治、严格污染源监管、强化重金属监管能力建设等措施综合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提升民生保障水平。

    5. 什么是危险废物,它具有什么样的特征?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

    6. 如何对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将前面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7.我国对危险废物管理的一些法律规定

    ①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③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④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⑤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⑥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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