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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出台环保重点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发布时间:2012-07-28 00:00:00     点击率:85

省政府出台环保重点工作实施意见

人口聚居区 禁止新上涉重金属项目

 

    记者日前从省环保厅获悉,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加强环保重点工作及贯彻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我省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能源资源开发和水电开发区域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在人口聚居区和饮水、食品安全保障区禁止新上涉重金属项目。

  饮用水源地建生态补偿机制

  如何以经济机制促使群众持续保护水资源?意见提出,我省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能源资源开发和水电开发区域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水源、能源保护者给予利益补偿,促进以上区域和其他地区协调发展。

  去年,我省已在岷江、沱江试行具有生态补偿性质的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该制度“十二五”将扩展至嘉陵江流域。今后,在生态环境敏感的干支流源头、水源涵养区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隐患突出的建设项目将被责令拆除或关闭。

  农产品产地防治重金属污染

  “十二五”期间,我省将提升农产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意见,我省将在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和 “菜篮子”基地等重点区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风险评估,工业企业废弃场地再开发利用为农田的,应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

  在人口聚居区和饮水、食品安全保障区,坚决禁止新上涉重金属项目。全省将开展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建立农产品产地分级管理制度。到2015年,国家重点防控区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降低15%,省级重点防控区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降低5%,非重点防控区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实现零增长。

  对环保项目实施优惠政策

  我省将实施一系列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环境保护经费必须列入各级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财力和工作实际逐步增加。为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我省将实施多项电价优惠政策,完善脱硫电价,试行脱硝电价。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将实行差别电价,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给予优先上网等支持。

  “十二五”期间,我省将全面落实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坚持保本微利原则,污水、垃圾处理费用不足部分,由各级政府适当补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实行特许经营,并在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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