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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情况专项督查和考核


来源:宣教合作处       发布时间:2015-08-11 09:08:07     点击率:45

为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及今年3月国家第十七考核组意见,按照省政府和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求,今年7月29日,省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省大气办)印发通知,决定于8-12月对省政府向各市(州)政府下达的2015年环境空气质量政府年度责任目标推进情况每两个月至少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同时在今年8月专门对2014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降反升的达州、广安、内江、南充等4市和国控重点城市成都市开展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专项考核。

通知指出,通过专项督查、考核,深入掌握各地贯彻落实中央、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决策部署的情况;省人民政府与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及《2014年度计划》、《2015年度计划》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当地主要领导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情况。督促、检查、指导各地全面把握现状,准确研判态势,找准存在问题,制定、落实解决方案,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政府年度目标任务。

通知明确,此次督查由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省委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督查室、省气象局等负责人组成督查(考核)组。本次督查(考核),具体采取听取政府工作汇报、资料查阅、现场核查治污项目及运行情况、座谈交换意见等方式进行。督查(考核)工作将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等监督,要求各地协助邀请当地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一名参与督查(考核)工作,并参加督查(考核)汇报交流会。同时,按照相关信息公开办法,邀请新闻媒体报道。

通知要求,带队督查(考核)及参加督查(考核)的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及时安排时间开展工作,在督查和考核中,要切实履行好督查(考核)职能,认真听取政府工作汇报,深入现场查看,每个市(州)查看的现场应不低于3个,在市(州)本级和所辖县(市、区)中选择;对发现和整改的问题,要提出意见。专项考核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 21号)及《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14] 107号)相关规定进行;各市(州)政府对督查(考核)指出的突出问题,要建立台账,组织和指导相关责任单位逐条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限时整改到位。整改方案应在督查(考核)组离开当地5日内送督查(考核)组分组长单位,并抄送省大气办。督查组在当次督查(考核)后,要形成相关《督查报告》,省大气办将汇总,报省政府和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并向各市(州)政府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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